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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告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3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4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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