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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告
昕明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秀
被告
蔡來旺
被告
楊子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2,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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