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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 原告
    郭琳義
  • 被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郭琳義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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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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