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梁仙芝
- 原告郭琳義
- 被告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郭琳義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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