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 被 告 金好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82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