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聲請人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護視眼鏡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