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潘曉玫
- 當事人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聲 請 人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護視眼鏡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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