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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
游宏裕
被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 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174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惟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是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608元(計算式:29,215元1/2 =14,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4,60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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