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江姵瑩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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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209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20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依前揭說明,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為4,000 元(計算式:1,000元+3,000 元=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