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聲 請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結 代 理 人 郭琳義 吳聲欣 相 對 人 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上列聲請人昌宇金屬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