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顏林切 被 告 蔡家小吃店即蔡建禾(原名蔡坤祐) 蕭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