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 原告
- 顏林切
- 被告
- 蔡家小吃店即蔡建禾(原名蔡坤祐)
蕭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蕭毓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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