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張家瑞
- 原告
- 張家瑜
- 原告
- 張家銘
- 原告
- 張家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文明律師
- 被告
- 利明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少德
- 法定代理人
- 何金土
- 法定代理人
- 蔡侑倪
- 被告
- 張冬羚
張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