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0號
- 原告
- 冠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峰
- 被告
- 洪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38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