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高文淵、徐玉玲、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林千慧
- 原告吳輔仁
- 被告台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吳輔仁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被 告 台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一、被告台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2,500元及自106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600,000 元及自107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0 元,及自107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範圍顯已涵蓋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且涵蓋部分之訴訟標的應為相同,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即屬已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應為645,000 元(計算式:22,500+22,500+600,000 =645,000 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柒仟零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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