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8號
- 原告
- 珈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淑娟
- 原告
- 沈銘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原告珈成工程有限公司、沈銘瑜與被告黃照治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