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超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添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納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