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 忠 相 對 人 宏邦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宏邦五金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