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林澤泉
- 原告陳冠宇
- 被告百川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陳冠宇 陳冠群 被 告 百川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65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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