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4號
- 原告
-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935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013元(計算式:19,513-500 =19,0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9,01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