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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李威漢

  • 原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雲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被   告 雲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漢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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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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