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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贈與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詹麗靜

  • 當事人
    詹韙任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詹韙任 被   告 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38,310 元(計算式:總面積1714.03 平方公尺×107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650 元=126,238,30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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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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