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9號
- 原告
- 即債權人
-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怡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飛鈺精工有限公司、陳宥蓁、黃坤浩、高愷村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惟已據其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1768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210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