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金順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文仁 被 告 何恭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2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