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9號原 告 許懷箏 法定代理人 許偉成 許靜蕓 被 告 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品 被 告 王小如 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聲明,經核此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核此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