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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上訴人
柏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鵬
被上訴人
水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訴字第1022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

9,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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