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 柏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鵬 被 上訴人 水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訴字第102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9,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