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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邱文鵬、陳志佳

  • 上訴人
    柏炬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訴字第1022號給付貨款事件
  • 被上訴人
    水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 柏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鵬 被 上訴人 水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訴字第102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9,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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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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