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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盈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美秀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07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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