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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告
方宗聖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告
亞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24樓房屋(含共有部分之停車位編號225、編號226之兩個停車位)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將配件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查系爭房屋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42648元(房屋及土地),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系爭房屋(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0元(142648元/㎡×127.51㎡=00000000元),扣除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00000000元(501000元/㎡×7310.45㎡×363/100000=00000000元),系爭房屋即為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已繳31195元,尚應補繳1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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