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 告 方宗聖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 24樓房屋(含共有部分之停車位編號225、編號226之兩個停車位)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將配件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查系爭房屋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42648元(房屋及土地),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系爭房屋(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 00000000元(142648元/㎡×127.51㎡=00000000元),扣除依 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00000000元(501000元/㎡×7310.45㎡× 363/100000=00000000元),系爭房屋即為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已繳31195元,尚應補繳1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