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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映如張兆光莊哲誠

  • 當事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上 訴 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被 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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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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