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陳映如、王唯怡、莊哲誠
- 當事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上 訴 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上訴人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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