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 原告
- 陳佑瑋
- 被告
- 潘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前向其借貸款項未依約清償,依債務不履行等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住所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自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遷移至彰化縣○○鄉○○巷00號,且被告係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親自簽收本件起訴狀繕本,而本院依起訴狀所載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寄送之起訴狀繕本,現仍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派出所無人簽收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寄存送達登記簿等件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