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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上訴人
周明孝
上訴人
曾貴爵
上訴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李東義

      李滄源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計算式:14萬元×3=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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