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 上訴人
- 周明孝
- 上訴人
- 曾貴爵
- 上訴人
- 周守男
- 被上訴人
- 李東義
李滄源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計算式:14萬元×3=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