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 原告
- 張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如
- 被告
- 三信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三雄
- 被告
- 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思樺
- 訴訟代理人
- 劉高祺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