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慶
- 被告
-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香珍
- 被告
- 鍾朝福
鍾成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鍾成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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