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曾國慶 被 告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香珍 被 告 鍾朝福 鍾成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