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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曾國慶
被告
宏明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香珍
被告
鍾朝福

      鍾成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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