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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

上訴人
益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益
被上訴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240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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