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憲鎧
- 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亮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光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香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雲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人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泓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3,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