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陳柏光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張雲翔律師 鄭人豪律師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3,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