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張雲翔律師 鄭人豪律師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陳柏光律師 被 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被 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告 吳永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