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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複代理人
鄭人豪律師
複代理人
吳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律師
被告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被告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告
吳永泰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參加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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