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 訴 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上 訴 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上 訴 人 吳永泰 被 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9,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