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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訴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上訴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上訴人
吳永泰
被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9,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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