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 訴 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被 上訴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被 上訴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被 上訴人 吳永泰 被 上訴人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385號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