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 訴 人 陳健生 被 上訴人 祥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