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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告
康登熹
被告
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同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經新北市板橋區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二年以八二年板登字第二五九二六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日,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此項職務時,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5條、第334 條準用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故清算中之公司,其人格之存續,仍須以合法清算為前提,亦即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依前揭說明,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前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8年5 月25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88463711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雖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呈報由勞同聲擔任清算人,並經士林地院於99年2 月28日以士院木民明99年度司字第94號函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然其對於原告既有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事務尚未清理,即不受法院備查清算完結所影響,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則依前揭說明,其法人格自仍存續而不因法院業已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而有異;復被告原名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8 月23日更名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有其公司營照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27頁)。從而,原告以友邦公司為被告據以起訴,即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82年間因友人向被告借款,而同意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83年間清償全部債務,被告亦開立債務清償證明書予原告,並同意將前揭抵押權登記全部塗銷。惟被告未配合用印及提供印鑑等資料,致系爭抵押權無法辦理塗銷,其後因被告變更公司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原告無法查證而延誤辦理塗銷登記事宜,又被告現已因解散而不可能再為營業,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已確定不可能發生。爰依民法第767 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參照)。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因而確定,此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2第1 項第2 款規定亦明。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務清償證明書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又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雖自82年5 月7 日起至112 年5 月6 日止,惟原告既已於83年4 月18日對被告全部清償完畢,且被告業為解散登記並經呈報清算完結,堪認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而告確定。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經債務人清償而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亦有明文規定。系爭抵押權既應隨同消滅,卻未經被告塗銷登記,足認系爭抵押權登記已妨害原告對於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土  地  地  號 │債務人│權  利  人│登  記  日  期  及  字  號│面積│設定抵押│ 擔保債權   │備              註    │
│                │      │          │                          │    │權範圍  │(新臺幣)  │                      │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康登熹│友邦資融股│民國82年5 月10日登記      │14㎡│1/5     │本金最高限額│共同擔保地號:9-35 、 │
│翠段新埔小段14- │高寶玉│份有限公司│收件年期:民國82年        │    │        │抵押權125 萬│9-36、14-38           │
│38地號          │      │          │收件字號:板登字第25926號 │    │        │元          │共同擔保建號:1820    │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康登熹│友邦資融股│民國82年5 月10日登記      │17㎡│1/5     │本金最高限額│共同擔保地號:9-35 、 │
│翠段新埔小段9-35│高寶玉│份有限公司│收件年期:民國82年        │    │        │抵押權125 萬│9-36、14-38           │
│地號            │      │          │收件字號:板登字第25926號 │    │        │元          │共同擔保建號:1820    │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康登熹│友邦資融股│民國82年5 月10日登記      │72㎡│1/5     │本金最高限額│共同擔保地號:9-35 、 │
│翠段新埔小段9-36│高寶玉│份有限公司│收件年期:民國82年        │    │        │抵押權125 萬│9-36、14-38           │
│地號            │      │          │收件字號:板登字第25926號 │    │        │元          │共同擔保建號:1820    │
└────────┴───┴─────┴─────────────┴──┴────┴──────┴───────────┘
┌────────┬───┬─────┬─────────────┬────┬────┬──────┬─────────┐
│ 建  物  建  號 │債務人│權  利  人│登  記  日  期  及  字  號│面    積│設定抵押│ 擔保債權   │備              註│
│----------------│      │          │                          │        │權範圍  │(新臺幣)  │                  │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康登熹│友邦資融股│民國82年5 月10日登記      │72.22㎡ │1/1     │本金最高限額│共同擔保地號:9-35│
│翠段新埔小段1820│高寶玉│份有限公司│收件年期:民國82年        │        │        │抵押權125 萬│、9-36、14-38     │
│建號            │      │          │收件字號:板登字第25926號 │        │        │元          │共同擔保建號:1820│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民有│      │          │                          │        │        │            │                  │
│街21-3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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