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詹水雲
- 即原告
- 蔡宗坤
- 即原告
-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 即原告
- 蔡宗訓
- 即原告
- 蔡淑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俊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榮聰
蔡榮蔚(原名:蔡榮峰)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5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