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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詹水雲
即原告
蔡宗坤
即原告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即原告
蔡宗訓
即原告
蔡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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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俊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榮聰

      蔡榮蔚(原名:蔡榮峰)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5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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