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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 上訴人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洪志遠丁臆庭(原名:丁雅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 訴 人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被   告 洪志遠 被上訴人  丁臆庭(原名:丁雅琪) 丁稷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04元(計算式:565,713元+255,591元=82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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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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