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 訴 人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被 告 洪志遠 被上訴人 丁臆庭(原名:丁雅琪) 丁稷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04元(計算式:565,713元+255,591元=82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