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 上訴人
-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少緯
- 被告
- 洪志遠
- 被上訴人
- 丁臆庭(原名:丁雅琪)
丁稷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04元(計算式:565,713元+255,591元=82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