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郭琳義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