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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巧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0月15日宣判,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07 年9 月6 日由黃昱豪異動為黃清山,於新任法定代理人黃清山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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