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撰
- 被告
- 巧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0月15日宣判,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07 年9 月6 日由黃昱豪異動為黃清山,於新任法定代理人黃清山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