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
- 上訴人
-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展
- 被上訴人
- 黃昭
王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 萬9,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6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