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3號上 訴 人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被 上訴人 黃昭 王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 萬9,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6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