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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5號

給付票款及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訴訟代理人
龍淑媛
被告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及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電線、電纜、網路線及防火線等貨物,其間,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貨款結算共計新臺幣(下同)2,029,056元,被告並開具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用以清償前揭貨款。嗣後被告於106年2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間,又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此段期間貨款經結算共計915,272元。原告均已依約定陸續交付貨品予被告,惟被告收受貨物後,竟未如期支付貨款,所開具之支票經提示亦不獲付款,經原告一再催索,被告仍置之不理,蓄意拖欠貨款,積欠之金額共計2,944,328元【計算式:2,029,056元+915,272元=2,944,328元】。

㈡原告依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44,3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4紙及退票理由單2紙、對帳單及銷貨單各8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31頁、第57頁至第172頁),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367條、票據法第126條、民法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電線、電纜、網路線及防火線等貨物,被告並開具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用以清償前揭貨款。原告已依約定陸續交付貨品予被告,被告收受貨物後,未如期支付貨款,所開具之支票經提示亦不獲付款,積欠貨款之金額共計2,944,328元,已如上述。被告尚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貨款本金、利息等情,堪以認定。

五、綜上,原告依買賣與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積欠之貨款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1  │寶銓水電工│106年4月10日│  344,302元 │JA4288830 │
│    │程有限公司│            │            │          │
├──┼─────┼──────┼──────┼─────┤
│ 2  │寶銓水電工│106年4月10日│  157,847元 │JA4288831 │
│    │程有限公司│            │            │          │
├──┼─────┼──────┼──────┼─────┤
│ 3  │寶銓水電工│106年5月10日│1,446,943元 │JA4288879 │
│    │程有限公司│            │            │          │
├──┼─────┼──────┼──────┼─────┤
│ 4  │寶銓水電工│106年5月10日│   79,964元 │JA4288880 │
│    │程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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