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
- 原告
-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明通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被告
- 洪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查報起訴時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價額,並以該價額加計465 萬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 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至第4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