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 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通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洪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查報起訴時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價額,並以該價額加計465 萬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 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至第4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