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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

原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通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告
洪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查報起訴時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價額,並以該價額加計465 萬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 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至第4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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