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度 張燕芝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8 年5 月1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5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