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文度
- 即原告
- 張燕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8 年5 月1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5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