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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告
張玉敏
原告
賴淑慧
原告
鍾佳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輔仁
被告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訴訟代理人
趙仁君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複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謝俊傑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10元,惟原告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1 萬9,153 元(1,351,156+2,244,016+2,123,981 =5,719,15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29,710元,原告應補繳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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