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 告 張玉敏 賴淑慧 鍾佳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劉輔仁 被 告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訴訟代理人 趙仁君 張進豐律師 複 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謝俊傑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10元,惟原告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1 萬9,153 元(1,351,156+2,244,016+2,123,981 =5,719,15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29,710元,原告應補繳27,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