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 萬0,483 元(計算式:95萬2,645 元+166 萬6,933 元+157 萬0,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