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 萬0,483 元(計算式:95萬2,645 元+166 萬6,933 元+157 萬0,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