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71號
- 原告
-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志銘
- 被告
- 生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